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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79号万亚东与邱振军,福建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79号万亚东与邱振军,福建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4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万亚东,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邱振军,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亚东诉被告邱振军、福建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邱振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永添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