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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702执517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新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张家工业园区(金华市瑞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店面)1-18。
法定代表人:陈慧娜。
被执行人: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新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21)浙0702民初1460号民事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新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5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517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