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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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624号
原告:****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经济开发区横钢区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渔歌府3-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原告****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