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4300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秀水大道128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杭州,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渔歌府3-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蔡姣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