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16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渔歌府3-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秀水大道128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童苏娟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郑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