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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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16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渔歌府3-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秀水大道128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童苏娟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郑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