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127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樟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樟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