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1501号 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代华城1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蔡樟根(公民身份证:3301271967********),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民身份证:3301271963********),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蔡樟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蔡樟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三被告支付租金614054.7元(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按钢管日租金0.012元每米,套筒日租金0.01元每只支付至归还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归还钢管9287.3米、套筒1064只(若确实无法归还,则按钢管10元每米,套筒3元每只折算价值);3、判令三被告支付以614054.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接苍南县三禾高级中学工程所需,向原告租赁了部分钢管扣件。各方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了《钢管和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租金单价按:钢管1.2元/百米每日,扣件1元/百只每日;租金每月支付50%,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供应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仅在2019年10月31日支付了租金50000元,在2020年1月21日支付了租金50000元,在2020年5月10日支付了租金50000元,2021年1月15日支付了500000元。截止2022年3月31日,被告尚欠租金658616.7元尚未支付,尚有钢管9287.3米未归还、套筒1064只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和还物义务,故成讼。 被告大华公司辩称:原告以明知虚假的证据滥用诉权起诉被告大华公司,请法院依法严惩。原告的起诉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当予以驳回。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3日“淳检刑不诉(2022)63号”《不起诉决定书》证明事实是蔡樟根目无国法地伪造被告大华公司公章假冒大华公司签订合同,蔡樟根和原告咎由自取,与大华公司无关。大华公司保留依法控告追究蔡樟根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蔡樟根辩称:蔡樟根在千岛湖镇向原告租赁钢管和附件,因大华公司没有告知原告公章在福建,蔡樟根为了尽快签订合同,便刻了被告大华公司的公章,原告不知情。合同约定的违约***,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租赁费用由法院核实。钢管不存在了,钢管租金应当适当扣减。 被告***辩称:***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当时在合同上签字以为是给公司担保,***没收到钢管和扣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被告蔡樟根承包了被告大华公司承建的苍南县三禾高级中学教学楼工程的脚手架、模板工程,因施工所需向原告租赁钢管和扣件。2019年8月19日,原告居易公司与三被告签订《钢管和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三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具体数量以出库和入库单为准,租赁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止,租金单价:钢管1.2元每百米每日、扣件1元每百只每日,租金结算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此前发生累计租金的50%,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租金,承租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需支付拖欠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22年4月13日,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淳检刑不诉(2022)63号不起诉决定审理查明:上述合同在签订时,因被告大华公司公章在福建,被告蔡樟根为尽早签订合同,不耽误工期,便私刻了一枚大华公司的公章并加盖案涉合同上。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和套筒用于苍南县三禾高级中学教学楼工地,截至2021年3月底尚有租金614054.7元未支付,钢管9287.3米、套筒1064只未归还。套筒日租金为0.01元每只。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钢管和扣件租赁合同》对被告大华公司是否有效。该合同上大华公司的公章虽为假章,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该事实,其有理由相信大华公司系承租方,且被告蔡樟根系大华公司承建的苍南县三禾高级中学教学楼工程脚手架、模板工程的施工人,从原告处租赁的钢管、扣件等全部用于该工地,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大华公司应系案涉合同事实上的承租方,故案涉《钢管和扣件租赁合同》应对大华公司有效,被告大华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归还钢管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只是担保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14054.7元(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按钢管日租金0.012元每米,套筒日租金0.01元每只支付至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归还钢管9287.3米、套筒1064只(若确实无法归还,则按钢管10元每米,套筒3元每只折算价值); 三、被告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614054.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被告福建大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樟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