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139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渔歌府3-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鉴于***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