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教研基地C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63149555。
法定代表人:廉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庆龙、唐心(实习),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大街49号。
负责人:时秋静,校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名下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