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6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时秋静,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燕,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C1-3楼。
法定代表人:廉庆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东
审判员 崔 英
审判员 董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