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469号
申请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某。
被申请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
负责人,时某。
申请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xxx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彦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