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949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城4号楼西跨三层。
法定代表人:廉庆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