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113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红,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城4号楼西跨三层。法定代表人廉庆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廉庆华,女,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廉宏伟,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廉德法,男,汉族,1942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汉族,1941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廉庆华、廉宏伟、廉德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房崇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