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宁通用砂轮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宪义,该公司执行董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267199890。
被执行人:济宁通用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8255250R,住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
法定代表人:陈延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延干,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div>
被执行人:陈延福,女,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红山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63235U,住济宁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杜兴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通用砂轮制造有限公司、陈延干、陈延福、济宁红山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9)第6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发起线上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劵、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对在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瑞山
审判员  王庆华
审判员  石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