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1财保369号
申请人:***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南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FKQF8T。
法定代表人:吕端元。
被申请人: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路东首路北(莱河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062800995。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