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164号
申请人:***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南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FKQF8T。
法定代表人:吕瑞元
被申请人: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路东首路北(莱河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062800995。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
申请人***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鲁1521财保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