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前调1334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36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平阳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N0Y31P。 法定代表人:付成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培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6079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