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前调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麒麟镇***行政村***村0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3********,
被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368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8418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