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成武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368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路南建设银行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56709728D。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01月06日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9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