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街道办事处麒麟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向西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49301984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7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协商中,现申请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被执行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终结执行,如协商不成,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1724执118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郅 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