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349号
原告:山东隽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区野县开发区会盟路南段路西(大元商贸城1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永丰办甘棠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凰街道办事处新华商业街6号楼1**101室。
原告山东隽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隽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隽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隽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山东隽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