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49号之一
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人民路3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红,***大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