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地产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49号之一 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人民路3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红,***大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