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2民初1222号 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圣华园小区三号楼503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MA3Q94KA5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政府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UHHL29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3684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办事处胜利路东段路北观澜城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KHK21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朱集分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菏泽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经双方同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30元及利息(以459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菏泽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菏泽单县***澜城地下室顶板及15#、16#楼二层顶板矿物纤维喷涂工程,承办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地点位于菏泽单县,工程名为***澜城11、15、16#号楼,工期20天,竣工后,工程款共计75930元,被告已经支付30000元后,剩余款项未支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新华朱集分公司、新华公司共同辩称,工程属实,工程款总计75930元属实,我方已支付30000元属实,但因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经支付第三方维修费17000元、检测费5000元,为向原告索要备案资料,向原告支付了3300元的费用,以上共计25300元,要求在欠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菏泽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求的45930元及利息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的共计25300元相互折抵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8237元(包含本案诉讼费237元)于2023年4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果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承担逾期利息(以本金2823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息); 二、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票面金额为5823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三、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不再向被告菏泽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