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赵东,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嘉峪关祥瑞福宾馆,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35HUR8Y.
·经营者:贺建国。
·被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东路129号(嘉峪关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HGL51G.
·负责人:陈斌强。
原告***与被告赵东、嘉峪关祥瑞福宾馆、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 莹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晓芸
书记员司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