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884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关市。
被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经营场所甘肃省**关市。注册号:XXX。
经营者:贺建国,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关市。
被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斌强。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建海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