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关市。

被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经营场所甘肃省**关市。注册号:XXX。

经营者:贺建国,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关市。

被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斌强。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建海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