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2民初1379号
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北环东路南侧(323国道钟山镇程石村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谬忠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翰林华府第一期A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