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403民初1050号 原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万川路103号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原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系该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公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医院员工。 原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晟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粤东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6月24日、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晟公司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1108700-72153185.95)元=38955514.05元给原告粤晟公司;二、判令被告对其欠付的工程款支付利息8342972.6元给原告粤晟公司(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8955514.0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至2021年4月19日止,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另计,其中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334214.05元给原告粤晟公司,理由是原、被告同意以初步审核造价93487400元认定涉案的工程造价,扣除已付工程款72153185.95元,欠付21334214.05元;同时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理由:如被告同意无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造价鉴定,且原、被告同意按初审金额计算,原告愿意放弃利息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8日,发包人粤东医院与承包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注: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变更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承诺书、投标函、中标通知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工程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名称: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门诊大楼工程,地点:梅县高新区区北路,工程内容:建筑面积21986平方米,框架8层。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梅县发展和改革局【2010】84号文件。资金来源:自筹及争取上级拨款和华侨及社会各界捐款。工程承包范国:按设计施工图纸内容。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16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拟从2010年8月26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10月15日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达到“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梅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上称号。合同总价人民币:¥46855946.18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结算(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按施工图纸和审核中心审核后的预算及中标下浮系数进行大包干结算(即按中标价进行大包干结算)。合同包干总价在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可调整。合同价款调整:1、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为结算依据。2、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商洽。3、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审核后的预算)误差不超过5000元的单项工程项目不予调整,误差超过5000元的项目,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4、变更及增减工程按中标价降幅(-4.93%)调整工程结算价。工程付款方式:预付款在开工后十天内预付合同总价的10%备料款。工程进度:按施工进度付款,每期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必须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招标人核实,送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支付……。结算款: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同意此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梅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10年12月18日,承包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甲方)与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注: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变更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在梅县高新区工程壹宗,并与粤东医院(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经甲、乙协商同意,由乙方负责完成该宗工程施工任务,并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中所有的责任和义务……(详见《工程承包合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粤晟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0年12月28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断有增加工程项目,粤东医院与市政公司对增加工程项目签订了一系列的补充合同。2014年11月13日,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发包人也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当年即2014年投入使用。 按被告送审工程造价单方核算,涉案工程款合计为11110.87万元。原告于2016年将该结算资料送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予以回复。依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认可了原告粤晟公司提出的结算价款。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13日竣工验收后被告便投入使用至今己长达6年时间,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8条“结算款: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后的12个月内即2015年11月13日前付清涉案工程款给原告粤晟公司,但到目前为止,发包人共支付了72153185.95元工程款,按被告默认的价款,被告还剩(111108700-72153185.95)=38955514.05元工程款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余工程款,但被告皆以涉案工程还未经过财政最后定审为由拖延不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8条的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即2015年11月13日前付清,但因被告不按约支付尚欠工程款给原告,所以原告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规定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对尚欠的工程款计付利息给原告粤晟公司。 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1条“双方同意此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梅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约定及《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因本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原告有权向梅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根据原告粤晟公司、市政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原、被告三方同意涉案工程“不交财审”,涉案工程造价由梅县区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原告粤晟公司、市政公司、被告皆同意涉案工程所涉及的纠纷交由梅县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有权就本案向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即梅县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工程纠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粤东医院辩称,起诉金额是送审金额111108700元,原、被告双方要按财审的初步审价为93487400元,减去已付款72153185.95元,就是所欠的款项是21334214.05元。2014年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本案工程是政府财政投入的项目,款项是由政府支付的,因为工程有所增加,相关手续未完善,导致无法支付。待法院判决后会向主要领导汇报再去解决此工程款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变更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粤晟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是一家经营建筑业、公路工程施工等范围的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变更为原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政公司”)。被告粤东医院是梅州市梅县区卫生健康局下属的医疗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梅县发展和发改局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建设项目的批复》(梅县发改[2010]84号),批准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门诊大楼的建设,建设规模为门诊大楼高8层,建筑面积21986平方米,项目工程总投资核算5475.21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及争取上级拨款和华侨及社会各界捐资。同日,该局审核批准,该门诊大楼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总投资4928万元,核准该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工程全部采用委托、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其余不采用招标方式。市政公司于2010年8月中标该工程项目。 一、原、被告签订合同情况及付款情况 2010年9月28日,原告市政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粤东医院(作为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粤东医院发包“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工程”给被告市政公司,地点:梅县高新区区北路,工程内容:建筑面积21986平方米,框架8层,承包范围按设计施工图纸内容,合同工期天数416天,拟从2010年8月26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10月15日前竣工验收,合同总价46855946.18元。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达到“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梅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上称号。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结算(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按施工图纸和审核中心审核后的预算及中标下浮系数进行大包干结算(即按中标价进行大包干结算),合同包干总价在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可调整,合同价款调整:1、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为结算依据;2、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商洽;3、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审核后的预算)误差不超过5000元的单项工程项目不予调整,误差超过5000元的项目,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4、变更及增减工程按中标价降幅(-4.93%)调整工程结算价。工程付款方式:预付款在开工后十天内预付合同总价的10%备料款;工程进度:按施工进度付款,每期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必须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招标人核实,送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支付。结算款: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双方同意此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梅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10年12月18日,原告市政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粤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完成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的工程施工任务,并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粤晟公司依约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在整体工程建设中,因县委县政府要求加紧迁建,存在建设工期短,设计论证不充分,边施工边完善工程建设等问题,以致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增加,投资预算增加。为解决实际问题,政府部门、监理单位在工地现场形成增加工程量的一系列相关《工地专题会议纪要》,再由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粤东医院签订补充协议,得到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原告粤晟公司才进行施工。2010年至2013年期间,配合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门诊大楼的工程进度,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粤东医院陆续签订了以下20份补充协议。 1、2010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三通一平”场地内回填土方,工期拟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工程价款123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付7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 2、2011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施工便道(第2次),工期拟从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工程价款39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 3、2011年7月25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施工道路砼面工程,工期拟从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13日,工程价款240000元。 4、2012年7月28日,根据2011年9月20日梅县县委召开的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及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办(2011年9月21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工程规模为天花吊顶、干挂法国木纹、芝麻白地板等,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2942860.41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5、2012年7月28日,根据2011年9月20日梅县县委召开的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及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办(2011年9月21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工程规模为外墙铝塑板工程,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315000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6、2012年9月4日,根据2011年9月20日梅县县委召开的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及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办(2011年9月21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首层至二层空调管线工程,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168000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其余工程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7、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年8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及2013年7月18日《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分析表》等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裙楼天面变更工程,工期20天,补充合同造价4420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8、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年8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及2013年7月18日《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分析表》等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首层工程点式幕墙,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132190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80%,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9、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年8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及2013年7月18日《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分析表》等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首层至四层诊室墙裙工程,工期60天,补充合同造价29010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80%,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10、2013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公园北路人行道透水砖及绿化,工期拟从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1月9日,合同造价720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如有超量,总合同扣除,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11、2013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工程内容为值班室用房(含标识石基础、修路沿石),工期60天,拟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补充合同造价430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如有超量,总合同扣除,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12、2013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直升机停机坪,工期拟从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合同造价820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如有超量,总合同扣除,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13、2013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零星工程(感应手术室门、防火玻璃、口腔科隔断),工期拟从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8日,合同造价500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如有超量,总合同扣除,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14、2014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急诊中心、口腔门诊、妇幼中心加装洗手盆及不锈钢清洗池,工期拟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30日,合同造价800000元,如有超量,总合同扣除,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15、2014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台阶(设计变更),工期拟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合同造价580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80%,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如有超量,总合同扣除,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 16、根据2011年9月20日梅县县委召开的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及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办(2011年9月21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首层夹层工程,工期60天,补充合同造价969711.7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17、根据2011年9月20日梅县县委召开的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及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办(2011年9月21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附属室外工程补充合同》:工程规模为(桩号190-392.722)室外场地、电气、照明、给排水工程,工期180天,补充合同造价:按梅县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造价9250000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18、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首层夹层,工期90天,补充合同造价3969711元,付款方式: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余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付。 19、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首层至八层门工程,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556820元,付款方式: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发后支付。 20、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承包范围为办公设施拆除、搬迁及重设工程,工期10天,补充合同造价150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 以上合同合计金额约为76891249.29元。经原告结算,工程花费共计111108700元,送审金额为111108700元。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门诊大楼作为政府工程,工程款由政府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17年1月20日被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300万元,2010年-2017年,被告合计向原告付款72153185.95元。由于案涉工程是政府财政投入的项目,增加工程量需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再发改立项,才能通过梅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剩余款项由于时间跨度大,领导变动、相关手续缺少等原因未能在政府常委会上讨论,未能经过财审,导致无法支付。 2014年10月,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门诊楼完工后,交付给被告使用,该工程于2014年11月13日竣工验收。 根据2021年3月4日的政府会议纪要,为解决实际问题,变更双方以往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和解决争议的途径,2021年4月7日,两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市政公司所承包到的粤东医院所有工程包括增加工程项目皆由实际施工人即粤晟公司进行施工完成。协议确认内容如下:1、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工程及增加工程所涉及的纠纷交由梅县区人民法院管辖;2、同意粤晟公司及市政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涉案工程纠纷,梅县法院受理涉案工程纠纷后,由梅县区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就该工程有关必须经财审的约定,因本协议生效而取消。“财审”的结果一直不能出来,并非市政公司及粤晟公司的原因造成。 县政府对涉案工程的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及财审情况 1、2012年7月25日,梅县人民政府召开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协调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形成《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纪要》(23),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部分装修工程增加造价问题,指出,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大堂、门厅、一、二层外墙等装修原设计为使用普通瓷砖,后经县委主要领导现场调研后,认为门诊大楼作为门面,装修档次不能过低,经重新设计后实施装修,增加了装修工程造价,增加部分为:一是因二次装修工程材料变更和天花吊顶等增加工程造价,经财审后为4447616.09元,除应核减原预算包干造价1504755.68元外,仍需增加费用2942860.41元;二是因门诊大楼1-2层外墙装修材料由纸皮砖改为铝塑板导致造价增加,送审价约为360万,扣除原1-2层外墙装饰材料及工程费用45万元,约需增加费用315万元。 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前期工程及附加工程费用的问题,新梅县人民医院是在未完成“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前提下进行开工建设的,以致场地平整、施工便道等由各施工单位根据各自的施工范围进行回填及修筑便道,此外,由于工程设计方面的不足增加了工程费用,关于门诊大楼的费用如下: 门诊大楼施工现场回填土方,预算1229621.58元,财政审核986690.40元;公园北路至门诊大楼施工便道土石方工程(第一次)预算324887.39元,财政审核224448.25元;公园北路至华银集团施工场地门口土石方工程(第二次)预算364712.56元,财政审核257954.22元;公园北路至华银集团施工场地门口道路混凝土砼面工程254506.75元,财政审核224458.64元;门诊大楼挡墙支护工程,预算252853.27元,财政审核280183.74元;公园北路路面修复及参观场地平整硬底工程,预算133515.84元,财政审核86980.78元;门诊大楼高大支模工程,预算600540.69元,该项目属预算包干内增加项目,待主体工程竣工后并入主体一并结算。 2、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新人民医院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形成《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指出:新梅县人民医院是市重点民生项目,该项目开工建设以来,由于工程地质、设计漏项、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增加了部分项目和工程量,因新人民医院建设时间跨度长,负责同志已经更替、加之未按规定程序增加的6426.99万元工程大部分已建成,工程造价已无法通过正常手续予以审核认定。因此,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增加部分进行核实,以利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顺利完成财政审核结算。下一步工作部署。(1)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增加的6426.99万元造价进行逐项落实。(2)加快建设资金拨付。上述增加工程大部分已完成,县财政因无付款依据,部分建设资金已由施工方先行垫付,目前施工方表示无法继续垫资,导致项目建设难以推进。根据7月4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新梅县人民医院必须在今年9月底搬迁使用。因此,会议决定,县财政先预拨30%资金,待工作组核定后再拨20%,剩余资金待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进度拨付。 此后,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及人民医院抽调熟悉业务的领导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新梅县人民医院在建设过程中增加的项目和工作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初步合计增加造价5527.43万元,实际增加造价待工程完工后以县财政审核中心最终审核造价为准。 3、2013年8月8日,梅县政府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决定同意新梅县人民医院增加项目建设费用5527.43万元,以财政审核结算为准。 4、2013年9月3日,梅县发展和改革局形成《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的核准意见》(梅县发改[2013]158号),指出在整体工程建设中,县委县政府要求加紧迁建,建设工期短,设计论证不充分,边施工边完善工程建设问题,以至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增加,投资预算增加,同意新梅县人民医院增加项目建设费5527.43万元,其中门诊大楼增加投资905.62万元。 5、2014年1月13日,梅县区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新医院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纪要》(7),指出,医院的各项工程设计因设计变更、设备采购安装、道路用地补征等种种原因导致工程建设进展偏慢,与区委区政府要求于2014年4月份完成搬迁使用的工作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要求医院和各职能部门要围绕4月份开业的目标,倒排工作时间,抢时间,抢进度,力争所有工程在3月底全面完成。 6、2014年5月12日,梅县区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梅州市梅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6),同意增加梅县人民医院新园区各大楼工程造价增加1687万元。 7、2018年2月6日,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梅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工程结算造价初步审核报告》,内容为:梅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工程结算送审造价为11110.87万元,经委托中介中心审核并经本中心复核,初步审核造价为9348.74万元。该工程原发改立项4928.59万元,政府会议纪要增加工程造价为2124.96万元,现工程初审造价9348.74万元,增加造价2295.19万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增加须办理发改增加手续,请提供相关的发改文件或区政府过会文件,待手续完善提交本中心后再办理定案手续。 8、2021年2月25日,区政府召开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协调会,专题研究粤东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未结清问题,形成《纪要》[2021]8,会议指出,粤东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分别拖欠工程款2133.42万元和1132.01万元,因项目建设时间跨度大、领导变动、相关手续缺少等原因,致使财审难以审核。根据合同约定,财审没有结果,工程就无法结算。会议认为,粤东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未结算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客观、**、依法依规解决实际问题,建议粤东医院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其他问题 1、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按照财审的初审结果93487400元作为被告应付的工程款项总额,不再要求111108700元为工程款项总额。被告认可该金额,即双方同意财审的初审结果作为工程款定案的依据,被告已付款项721523185.95元,对尚欠的工程款,包括整体工程和增加工程(设计的漏、缺项和功能用途的改变),双方确认仍欠21334214.05元。原、被告认为不需要再委托第三方对增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 2、庭审中,原告表示应当付款给实际施工人粤晟公司,具体由法院判决。被告表示根据合同的约定,应付给原告市政公司,但如果法院判决付给原告粤晟公司还是市政公司,被告都愿意。 3、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告粤东医院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明确对工程款是否需要进行造价鉴定,被告2021年11月17日书面回复本院,答复:不需要再次进行造价鉴定,建议以定案价为准。原因如下:一、此两项工程项目定案价经梅县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二、此两项工程项目经省专项审计及省巡察组巡视,对定案价无异议;三、造价鉴定需要另外支出一笔鉴定费用,容易造成资金浪费。 4、粤东医院是按照中山三院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的。2014年2月,在梅县区人民政府、医院、中山三院签订股东协议,合同期限50年,约定所有财产都是政府的,中山三院负责运营和医疗技术的支持,中山三院按照该院的管理模式,直接延伸至粤东医院,是垂直管理。 5、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梅县区时,审计发现涉案工程即粤东医院门诊楼拖欠工程款2133.41万元、医技楼拖欠工程款1132.01万元,要求整改解决。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建设项目的批复、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新梅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补充合同、工程造价增加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会议纪要、纪要、补充协议、关于梅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工程结算造价初步审核报告、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的核准意见、门诊楼2010-2017付款情况、付款凭证、催款函、和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粤东医院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系列增加工程的补充协议、原告市政公司与原告粤晟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粤晟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粤东医院门诊大楼所有工程并竣工验收,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超七年,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省委巡视组审计时也明确案涉工程拖欠工程款2133多万问题未解决,需整改。为解决实际问题,两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4月7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市政公司所承包到的粤东医院所有工程包括增加工程项目皆由实际施工人即粤晟公司进行施工完成的事实,且《补充协议书》变更双方以往合同中约定的必须经过财审中心审核的结算方式和解决争议的途径,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财政初审金额93487400元为工程款项总额,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扣除已付款项721523185.95元,仍欠21334214.05元,被告亦确认上述拖欠工程款金额。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现两原告请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21334214.05元给原告粤晟公司和原告市政公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应支付所欠工程款21334214.05元给原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和原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92元,减半收取139146元,由原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384元,由被告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负担62762元,上述费用两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迳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