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769189513,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万川路103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03456767381W,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公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向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8273.67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20675元、申请执行费52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能作为支付本案工程款;二是粤东医院是我区救治新冠的唯一治疗医院,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账户流动资金用于防疫物资储备、治疗耗材购买。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为医院救护车,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股份。 (四)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路××村的一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21039号],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反馈,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本院未作查封。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惩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提出按照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中山大学、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签订的“托管新梅县人民医院协议书”,本院三宗案件的标的款是建设粤东医院的工程款,按托管协议应由梅县区人民政府支付,不应由粤东医院支付。我院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梅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做执行和解工作,但是双方对支付款项分期偿还争议较大,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当地影响较大的医院,应以继续做执行和解工作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403执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古 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