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薛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跃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与高速引线交叉口西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6TT337。
法定代表人:李校育,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2385.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8元,反诉费3999元,共计18137元,由被告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原告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37元。因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该公司责任人的下落。
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以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债权尚余86438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104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照炉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审 判 员 :赵国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孙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