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凯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财保35号
申请人:河南凯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迎辉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申请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跃庆
住所地:卫辉市薛屯村北。
申请人河南凯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卫辉支行(银行账号为17×××38)的银行存款60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银行账号为41×××57)的银行存款258497.5元,保全价值共计858497.5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卫辉支行(银行账号为17×××38)的银行存款60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银行账号为41×××57)的银行存款258497.5元,保全价值共计858497.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812元,由申请人河南凯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文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