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北。
法定代表人:徐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97。
法定代表人:方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辉,系该公司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19)陕0727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750671.25元。从2019年7月起至2021年6月,每月月底前给付114611.3元。如被告逾期两个月未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剩余2063003.45元至今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63003.4元;二、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每月支付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4611.3元,共计支付18个月;三、支付方式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皓南
书 记 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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