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华夏高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6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薛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修武,徐州市鼓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泉市华夏高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定县巨城镇移穰村。
法定代表人:郝富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复东,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工业聚集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庆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源,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熔金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泉市华夏高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孟文儒
审 判 员  谢立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