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559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路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98925966。
法定代表人:***。
上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何永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诉讼中,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逵
审判员*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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