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658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路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宾,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尧,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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