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盛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浦盛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庐山市中复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0857号 原告:浦盛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庐山市中复*****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醉石温泉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浦盛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庐山市中复*****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盛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浦盛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