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4370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