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4370号
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浦盛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盘古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柴油供应合同》,合同确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且收到对应的增值税专票后30日内付款,并约定双方在合同实施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4日根据被告的要求,将所需货物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平坝区黔中大道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区:2019年12月3日数量16500升,单价6.56元/升,金额108,240元;2019年12月4日数量15600升,单价6.6元/升,金额102,960元。以上送货,双方均在送货单上签字。以上两次货物价值合计211,200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共产生利息损失22,149.96元。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于2019年12月9日送至被告签收,发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原告认为,被告盘古公司应于2020年1月9日之前给付货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无给付货款意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盘古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1,200元及利息损失22,149.96元。
被告盘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柴油供应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合同实施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并未明确何方所在地,故双方签署的合同未就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