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450号
原告:****轻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胜利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2228980E。
法定代表人:林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吻,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国治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216XA。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轻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轻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轻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5元,由原告****轻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