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禧龙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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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5743号



原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伟,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17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希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博,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