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村山**、***与***、***、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执恢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村山**(MURAYAMAKOSHICHI),男,日本国公民,住日本国神奈川县,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
被执行人:***,女,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龙源西街。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村山**、***与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吉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村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年27日作出(2019)吉24执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村山**、***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王琦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担保人王琦有义务帮助被执行人***还欠申请执行人村山**、***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其利息。用2021年春天施工款(案外人王晓欠被执行人***款项及其他应收款);2.申请执行人村山**、***在协议内放弃对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村山**、***请求本院查封担保人王琦名下,位于(1.延吉市公园路1250-52006号、产权证号为延房权字第532712号、建筑面积372.83平方米商业用房;2.延吉市公园路1250-42005号、产权证号为延房权字第519965号、建筑面积375.68平方米商业用房)两处房产。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吉24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担保人王琦名下的两处房产。
2021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村山**、***向本院提交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书,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目前已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内约定的事项(用2021年春天施工款,案外人王晓欠被执行人***款项及其他应收款)最晚在2021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现申请执行人村山**、***在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吉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恭树
审判员  许金柱
审判员  陈春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