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村山**、***与***、***、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村山**(MURAYAMAKOSHICHI),男,日本国公民,住日本国神奈川县,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村山**、***与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吉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村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9年3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延边百花支行60142853320128406账户内的存款,及查封***与王庆璇共有、位于延吉市人民路60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629888号、产籍号4-5-40、面积348.88平方米)房屋一处。
2019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村山**、***其表示上述冻结、查封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债权本息,并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申请追加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异议人请求追加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吉24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村山**、***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2020年1月24日前还款10万元;(2)2020年3月31日前还款40万元;(3)2020年5月15日前还款40万元;(4)2020年7月1日前还款50万元;(5)2020年9月1日-10月1日前还款60万元、1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19110元,共计人民币620110元;以上款项总计人民币2020110元。申请执行人村山**、***同意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内容还款,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内规定的还款事项,将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吉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恭树
审判员  梁传平
审判员  陈春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