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复91号
复议申请人(被追加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3号数字空间1幢2单元2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UTC9W。
法定代表人:李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8月0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
法定代表人:李庆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33号小区卫国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595414981M。
主要负责人:陈明。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湖滨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3235452674。
主要负责人:张超。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MA0Y39K30W。
主要负责人:孟庆民。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监理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组织机构代码09249238-X。
主要负责人:朱志丽。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0001TL336。
主要负责人:范祥。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35109864-4。
主要负责人:孙立。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工商注册号320804000141899。
主要负责人:倪瑞。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30488105-4。
主要负责人:张倩。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孵化中心6051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9G38M。
法定代表人:毛忠潮。
被执行人(被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淮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2UE64。
法定代表人:苏毅。
复议申请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西安公司)因不服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一、(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5日,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一裁定,追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淮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淮南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湖滨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监理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九鼎西安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呼和浩特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作出(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九鼎西安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并非被执行人匠铸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是设立匠铸公司的总公司,也未直接管理匠铸公司财产,执行法院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一、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九鼎西安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先有于2019年6月6日提交执行法院的《撤销追加申请》中写明,“现经过调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我方申请撤销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
本院另查明,九鼎呼和浩特公司已另案以相同理由提起复议,本案中被追加九鼎淮南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九鼎西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一裁定追加九鼎西安公司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因九鼎呼和浩特公司已另案以相同理由提起复议,另经法院查明九鼎淮南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和被直接执行财产的情形,应一并纠正。
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将法人分支机构列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该规定,应予纠正,应列为“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变更。
综上,复议申请人九鼎西安公司复议理由成立,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一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二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变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一、撤销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变更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执恢42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变更为“因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现依法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湖滨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监理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明艳
审 判 员 杨曙华
审 判 员 谢学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佳豪
书 记 员 胡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