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村山**、***与***、***、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执异10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村山**,男,日本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村山**、***与被执行人***、***、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村山**、***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村山**、***异议称,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系本案担保主体,当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追加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有,村山**日本国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017)吉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2018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与***于2014年8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村山**、***给付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本息为止);三、被告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由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隶属于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异议人请求追加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江***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燕峰
审判员  崔永燮
审判员  金春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传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