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3861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2239号。
法定代表人:李钢,局长
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3号4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于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李玉华等14名劳动者工资合计162859元;2.执行费2343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8月3日、8月4日、10月25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无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产信息。2021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86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安 敏
执行员 王彦翔
执行员 柳松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