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2239路。
法定代表人:李钢,局长。
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3号4单元302。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2401行审31号行政裁定,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延边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崔 虔
执行员 邵 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