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25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丁伟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02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京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