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025执27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徐家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八龙路交叉口府西雅园1号楼15楼。
被执行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民终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在查封、扣押财产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内,查封财产仍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