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义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9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403X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

负责人张逊,该分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9580207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山里王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梁。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萧环处罚〔2019〕66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4日执法检查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梯配件、模具设备等生产,成立于2012年,经过环评审批。检查当日生产正常,检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从萧山区所前镇三泉王村搬迁至所前镇山里王村工业园区并投入生产,搬迁至今未经过环评重新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同时载明,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执行人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将萧环处罚〔2019〕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罚款2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合计4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萧环处罚〔2019〕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忠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4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益萍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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