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3财保3号
申请人:湖州乔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外环西路999-5号。
法定代表人:乔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
申请人湖州乔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湖州乔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彦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胡陈丽